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债务加入抑或确认共同债务的方式来承担既有债务

2021-12-31 08:53
二维码
8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债务加入抑或确认共同债务的方式来承担既有债务

——上诉人陈翔、浙江未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乃俊、原审被告福州市众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理提示:

当事人对既有债务,可以在明确为他人债务的情形下,通过债务加入等方式承担债务,也可以通过确认该债务为己方与他人共同债务的方式承担债务。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时,其行为的效力与后果,应当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确认该债务为己方与他人共同债务与事实相符时,则不宜再认定为债务加入,进而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确认行为的效力。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