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9辑

2020-04-30 15:50
二维码
2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分别情况承担责任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二审案

法理提示:

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判断。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抵押人负有两项义务:一项是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另一项是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抵押人违约未给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因违约导致抵押权不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


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再审申请人赖东望与被申请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法理提示:

对第三人而言,债务加入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性涉及其是否应作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至关重要。应从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两者的,性质、构成要件或特点区分角度,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原则等综合分析,探究第三人缔约是否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以确定第三人真正缔约目的,进而最终确定其是否承担违约等相关民事责任。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