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的认定不能完全拘泥于合同语句含义

2021-01-3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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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的认定不能完全拘泥于合同语句含义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意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油滨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理提示:

由于语言文字表达的局限性以及当事人都为自身利益考虑的冲突性,合同条款的解释是司法裁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必然作出对于自己有利,而对于相对方不利的解释。还原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约定中的真实意思,最大限度保证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街,真正实现司法裁判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判定和解释,必须结合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的语词含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内心动机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达到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而不能完全拘泥于合同条款的语词含义。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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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