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2022-03-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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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所应具备得到条件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二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当符合这两个条件时,行使不安抗辩权才有效,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探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之真意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临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其未来事物的安排。但,限于交易经验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发生的所有情况事先都有充分的预见。所以,合同出现某些漏洞或当事人对某些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在所难免。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阻碍了当事人及时对合同的约定作出履行,有的由此引发纠纷。对当事人就合同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订立该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关于煤矿矿业权价值评估应如何适用相关规定的问题

——袁仁友与叶勇泉、李子亮合伙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煤矿采矿权价值评估应适用什么规定,首先应确定基准日的时间,之后根据该时间确定适用何规定。本案所提到的基准日时间是指双方当事人解除合伙合同的时间。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本案双方解除合伙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由于基准日均是按年、月为计算单位的,故本案基准日时间应为2006年6月30日。因此,本案在评估采矿权价值时,应适用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规定,即《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

——昆山富田服装有限公司与昆山新东湖服装有限公司、陆雪元、曹彩梅、陆雪英、江苏新东湖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侵犯公司权益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当事人,而不能及于第三人。合同的这一实质隐含了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因此,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即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不能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如果合同相对性被打破,允许缔约方为他人设定债权债务,将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合同目的将难以实现。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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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