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2022-03-2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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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

——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加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浙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由于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主观内心动机的活动,审判实践中难以判定,只有通过对案件客观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来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真意。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期间、效力、管辖、证据问题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济南永君物资有限公司与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理提示: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铬,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被告在前诉中主张抗辩权,又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情形下,本案诉讼应否就抗辩权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法理提示:

在前诉中,被告以原告未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为理由行使履行抗辩权,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另行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诉人民法院应对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一方面,这是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诉讼法保障诉讼经济、实现纠纷解决实效性的要求。


如何认定合理的停工时间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地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

——海天公司与京门公司、海商建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具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的受让方后,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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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