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辑

2022-03-2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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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

——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

法理提示:

侵权行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两者客观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损害,但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侵权行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其行为没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常会形成“先毁后补”的合意。侵权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


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

——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期间、效力、管辖、证据问题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受托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


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还旧,也不能以此借款用途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粵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依据明显不足,且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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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