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2022-03-23 16:17
二维码
6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品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黑合同无效。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能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四川锦阳数码通信有限公司、重庆渝蓉锦阳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理提示:

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公司、使用同一商标注册和特定人员在两个公司先后任职等事实,均只能证明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不能作为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依据。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应综合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和财务混同等标准加以认定。只有在确有充分证据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与界定

——申请再审人成都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申请再审人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形成了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约定之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成清波与万仁辉、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理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为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依据该条规定,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属于该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该处分应予以准许。当事人后又反悔,否认已经承认的事实的,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