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

2022-03-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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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中一物数卖行为的认定处理

——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一物数卖是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表现形式多样,无法采用同一标准进行处理。因此,如何认定和解决此类纠纷成为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 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基础。其本身的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其与诉讼密切相关,是为解决已发生的诉讼纠纷而由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调解协议的目的是使诉讼终结,其只有与审判权相结合,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之前,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违约方在承担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郑国安与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法理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制定背景及目的,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较大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在较短时间内一房数卖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损失”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同时适用。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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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