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破产申请受理时待分配执行款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ー、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向执行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应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破产管理人有权函告执行法院破产申请已被受理并要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仍继续执行分配的,款项应当执行回转。
乙说:否定说
破产申请受理时巳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视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不屈于债务人财产,执行法院仍可以继续将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破产管理人无权要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执行法院发函要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依法予以纠正。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已经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