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2022-06-1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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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普通债权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100%的股权以1.9亿元转让给丙,合同签订后丙向甲个人账户转款2000万元并实际控制了乙公司。后乙公司的探矿权因另案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评估拍卖程序。甲与丙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同日,乙公司与丙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将其探矿权及配套资产以1.8亿元转让给丙,先前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已付的2000万元作为该协议的定金。后丙起诉乙公司,法院作出戊判决支持丙的诉请,解除资产收购协议,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万元。丁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认为丙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为虚假诉讼,戊判决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丙辩称丁并非《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法律问题

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规定的第三人,应该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作为乙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对戊判决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判决结果也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3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乙说:有条件的肯定说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对民事权益受到虚假诉讼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的案外人给予救济。司法实践中普通债权人受到虚假诉讼侵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为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范目的,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作扩张俯释,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的范畴。同时,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系特殊的救济程序,为防止案外人滥用诉讼权利,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对普通债权人作为原告设置严格的条件。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对民事权益受到虚假诉讼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为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范目的,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进行扩张解释,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同时,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事后特殊救济程序,为防止案外人滥用诉讼权利,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对普通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设置严格的条件:即除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需满足前诉确系虚假诉讼且无其他常规救济途径这两项条件,方可确认普通债权人享有原告资格。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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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