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2023-01-2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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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出自《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1辑》

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一、案件事实

1992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同被害人朱某某因口角发生冲突,佟某某用刀捅刺朱某某的胸、腹部各一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佟某某投案自首。同年7月10日,S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佟某某有期徒刑15年。佟某某交付监狱服刑后,1993年5月、1994年8月,D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佟某某分别减刑1年、3年。1996年8月6日,D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佟某某假释。佟某某实际执行刑期为4年5个月6天。

2019年,被告人佟某某又实施了诬告陷害犯罪。2021年4月25日,D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同年5月17日,H高级人民法院指令D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佟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年5月10日,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佟某某一案所涉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佟某某故意杀人案原审法院、服刑监狱和对佟某某减刑假释的原审法院、检察机关等政法单位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等犯罪问题。佟某某故意杀人案及其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舆情,应依法严肃查处。

二、案件涉及法律问题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佟某某故意杀人案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距今已逾29年,减刑假释案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距今已逾25年,均已超过追诉时效。

对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能否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

1.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舞弊行为存在,但徇私证据不充分,以玩忽职守罪认定为宜。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因此,在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由于2021年1月9日佟某某“纸面服刑”等网络负面舆情爆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理由是:

1.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被告人佟某某被从轻量刑、违法减刑及假释,实际上,这一危害结果在当时即已发生,玩忽职守行为已实施终了。因此只能从此时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追诉期限为10年,目前已过追诉时效。

2.我国《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更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的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本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距今已逾20多年,在此期间未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应当认为已过追诉时效,对其不予追诉,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如果以媒体披露后出现“恶劣社会影响”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三、讨论结果

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会议讨论,一致认为:本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理由如下:

1.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追求公平正义与节约诉讼资源之间的平衡,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制度一旦设立,作为司法者,应当遵守法律,严格司法。

2.玩忽职守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形。《刑法》第八十九条是《刑法》对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期限的特殊规定。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走私行为,应当以最后一次走私行为终了之日起进行计算;所谓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连续犯、继续犯都是指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刑法》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玩忽职守属于状态犯,即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只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因而对于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诉期限不能从犯罪的不法状态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3.玩忽职守犯罪属于结果犯,以符合犯罪构成的后果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而,该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玩忽职守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4.应当正确认识网络舆情。网络舆情是案件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衡量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应当引起司法者足够的重视。但是如果将事发几十年后舆情扩大结果也作为犯罪的构罪要件,既不符合刑罚归责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会引发类似案件司法认定不统一问题,如同类案件有舆情的予以追诉,没有舆情的不予以追诉;又如,轻罪案件予以追诉,重罪案件反而因为过了追诉时效不予以追诉。因而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区分情况进行认定,不宜“一刀切”将“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作为判断的标准。

5.对相关案件应进一步查证实际情况,查实行为及后果,既可以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规定的精神具体把握,也可以灵活运用党政纪手段。对于案件性质恶劣,应严肃处理的,如已过刑事追诉时效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用好党纪或行政处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会议整理:郭慧   段凰)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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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