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2023-03-0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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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出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0辑《民事审判信箱》

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人民法院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则实际执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该他人”,有权对被执行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本书研究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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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