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号参考性案例:周赣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022-04-0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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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22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股权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因政府部门收回、置换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原因,在拟开发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未违反相关法律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且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依然属于公司,不宜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

基本案情

(一)关于行贿的事实。(略)

(二)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事实。2009年12月,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文联)为运作华夏艺术谷项目,以下属单位江西油画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油画院)的名义与中国水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务公司)合资成立江西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华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省油画院出资200万元占20%股份,中国水务公司出资800万元占80%股份。2010年10月,中国水务公司与省文联就项目开发事宜产生分歧,决定退出。省文联欲另行引进合作方,时任省油画院院长章某某便向时任省文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部海镭(已判刑)引荐了被告人周赣湘。经过商谈,最终确定由周赣湘、魏云辉等人以某公司名义收购中国水务公司所占南昌华夏公司80%的股份,同时退回省油画院200万元投资款,但省油画院仍然保留20%的股份(后退出)。周赣湘任南昌华夏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兼任董事,魏云辉先后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此后,部海镭在华夏艺术谷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竞拍过程中,利用其担任省文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的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新建县相关领导打招呼,在土地出让方案中设置了排他性前置条件。

2011年12月12日,南昌华夏公司与周赣湘、魏云辉签订协议,约定南昌华夏公司出资组建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艺村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村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俗村公司),委托周赣湘、魏云辉代为持有上述三家公司股权,并行使相关股东权力及法人权力。江西省新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在同年的12月14日至12月23日挂牌出让2011G031地块,土地性质为文化设施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1017.9795亩,挂牌起始价为22万元/亩。在出让条件中,竞买人资格设置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具备为文化艺术品交易服务和为文化艺术资产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等内容。后南昌华夏公司与江西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五家公司联合作为唯一符合竞拍条件的单位参与竞拍,并以拍卖底价22万元/亩(合计2.2395549亿元)的价格竞得上述1017.9795亩土地的使用权。经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了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和陶艺村公司。

此后,政府部门在华夏艺术谷项目所属地块上引进万达集团建设文化旅游城项目,要求南昌华夏公司进行土地转换。周赣湘、魏云辉代表南昌华夏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3月22日,与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总价6.36亿元的价格转让了陶艺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的股权。2013年5月21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与陶艺村公司、民俗村公司、影视村公司的新股东博泰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值置换协议书,在收回该三家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将其置换到红谷滩新区凤凰洲HGT101-C04.C05、C07、C08四宗地块。此后,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向民俗村公司出具的关于新置换地块报建规划建筑方案《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表明,凤凰洲HGT101-C04.C05、C07、C08地块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属于国家住建部监控区域,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建筑审批条件。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赣019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赣湘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性错误,不能成立;另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周赣湘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行贿事实的定性提出抗诉,认为构成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周赣湘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赣01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周赣湘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在主观方面,周赣湘、魏云辉、曾智斌的南昌华夏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了新建县2011G03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部门的介入,收回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华夏艺术谷项目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进行,结合南昌华夏公司前期与省文联的联合运作、设计规划、公开竞拍以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介入因素等情况,证明周赣湘具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在客观方面,民俗村公司、陶艺村公司、影视村公司虽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东由周赣湘、魏云辉变更为博泰公司及其员工,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上述三家公司。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将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不足。综上,周赣湘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殷国富、叶京、潘建)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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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