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号参考性案例:赵宪虎、刘昭昭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黑飞”的刑事司法认定

2021-08-0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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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 2020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飞行空域许可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较轻

裁判要点

违反航空管理法律法规,未获得飞行空域许可驾驶民用航空器飞行,导致影响军事任务和民用航班延误、取消等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按情节较轻予以惩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6月11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宪虎于2012年8月注册成立由其个人独资的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天行公司),经营范围为航空摄影、测绘业务咨询等,没有取得测绘资质。2013年11月,峰天行公司从荆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购买A2c轻型运动飞机一架,该机未取得适航证书。被告人刘昭昭系峰天行公司飞行器驾驶员,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初级运动飞机驾驶员执照。2018年9月16日,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峰天行公司签订《测贵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峰天行公司完成华能子长柏山寺风电场1:2000比例尺高分辨率航拍

影像及相关测量工作。按照被告人赵宪虎的指示要求,被告人刘昭昭于2018年9月29日驾驶峰天行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在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13时30分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战斗机逼停迫降。中部战区共组织战区空军、陕西省军区相关部队人员519人及3架战斗机、10部雷达、4台车辆参与处置,消耗航油8.5吨、干扰弹12枚,并且造成两民航航班分别延误25分钟和30分钟。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赵宪虎被抓获。被告人刘昭昭于2019年1月17日主动到案。

裁判结果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陕08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分别以被告人赵宪虎、刘昭昭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宪虎、刘昭昭违反航空管理法规,在未申请飞行计划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适航证的飞机飞行,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赵宪虎、刘昭昭均系航摄测绘从业人员,加之被告人刘昭昭还经专业培训并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二被告人应当知晓航空管理规定和飞行基本规则,其在飞行前有义务确认飞行计划是否获批,应当预见未经批准的飞行计划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被告人在未取得适航证书、未申请飞行计划的情况下驾驶飞机飞行,造成军事力量出动、军用物资损失及民航航班延误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均属于过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赵宪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昭昭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赵宪虎、刘昭昭均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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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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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