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号参考性案例: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案

——互联网商业竞争行为合理边界的确定

2021-08-0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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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2020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警告 不正当竞争 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要点

无论市场经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各方主体均始终享有公平竞争的权益,该权益不因双方之间的纠纷而遭受减损。同一领域内,从事同一类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尚有未决诉讼案件的情况下,就案件未决不实,对直接竞争者的产品在第三方平台实施投诉、攻击、警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道德,已经超越一般市场竞争行为边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该类行为可以通过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予以规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第1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悌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

案件索引

保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8月27日)

复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行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年10月16日)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面公司)是一款名为“狼人杀”手机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行商。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睿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星公司)以其享有第28类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Werewolves”为由,向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投诉假面公司产品狼人杀APP侵权。假面公司在2017年8月1日与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签订了《“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假面公司总共向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支付共计1000万元,获得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Werewolves”在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非排他性使用权。

上述协议签订不久,云睿公司和游星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人杀公司)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就其自营“狼人杀”手机游戏签订了《移动端游戏授权合作协议》。随后,网易雷火公司在苹果应用市场以假面公司“狼人杀”手机软件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发起投诉。

之后,云睿公司、游星公司联合向假面公司发出《终止授权通知书》,函告解除先前商标许可协议,并终止商标使用授权。假面公司随即回函表示反对。此后因网易雷火公司援引《终止授权通知书》在苹果应用市场持续投诉,假面公司“狼人杀”手机软件被苹果公司从销售列表中删除。

随后,假面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终止授权通知书》无效、各方继续履行《“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并由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在假面公司起诉后,四被申请人相互配合地向国内主要手机应用市场针对假面公司“狼人杀”软件展开投诉和警告,要求对该软件采取屏蔽和下架措施,并同时针对部分平台提起民事诉讼,在平台诉中下架假面公司软件后,旋即撤诉。在数家手机应用平台选择对假面公司软件进行屏蔽或下架处理后,假面公司认为其正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失,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禁止四被申请人针对其手机软件实施投诉警告行为。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陕01行保1号保全裁定:(一)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运营应用程序“狼人杀”向应用市场和新浪微博的投诉行为(含警告、请求下架、申请屏蔽等类似行为在内),至本裁定保全标的案件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保全请求。

云睿公司、网易雷火公司不服,提起复议。经过组织听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陕01行保1号之一复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西安云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裁判理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被申请人称假面公司因商标许可协议正处诉讼之中,该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因此失去稳定性,但假面公司作为商事经营主体,其公平竞争的权益始终受法律保护,不因其涉诉与否而到否定。且该公司部分合同或资产涉诉,仅导致涉诉部分合同或资产权利失稳,不构成其他商主体对其公平竞争权益实施侵害的理由。

四被申请人在相关诉讼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采取激烈的私力对抗手段,对诉讼对手进行打压的行为,显然违反诉讼各方负有的谨慎克制义务。而四被申请人作为和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同一类型产品上的直接竞争对手,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事实按自身利益择取后,对竞争对手产品广泛地实施投诉、攻击、警告,该行为会对假面公司的交易对象造成误导,从而致使该公司的评价降低、市场减少、商誉受损。故可以认定,四被申请人的行为超越了合理竞争行为的边界,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申请人针对假面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覆盖了我国主要手机应用市场,若实现全部投诉目的,将会导致申请人的手机软件与终端用户相隔绝,致使假面公司从该细分领域中遭到排除,彻底失去在该领域中所积累的市场份额、客户信赖、商业信誉,并使其之前经营活动中所积累的广告推广、开发研究、商业合作等全部付诸东流,同时,该损失数额难以计算,且事后以金钱补偿的方式难以填平,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