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能否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

2023-08-3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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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现状


破产案件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下称“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实务中莫衷一是,主要存在三种常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利息无论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或之后均不属于破产债权。

相关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7.1“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具体情形。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是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深中法发〔2017〕5 号)第56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除外。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不计算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属于破产债权, 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不属于破产债权。

相关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94条: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已产生的借款利息、违约金、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或者税款延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等,债权人可以申报。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后新产生的上述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无需申报。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140条第1款第(一)项: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65条: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已产生的借款利息、违约金、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或者税款延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等,债权人可以申报。

相关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25号

出版案例:(2021)豫民终206号

第三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利息无论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或之后因其属于惩罚性债权,应劣后清偿。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

出版案例:(2016)京民终129号、(2019)浙03民终4536号、(2019)浙06民终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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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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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