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诉讼类型的选择与法院释明

2023-10-07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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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诉讼类型的选择与法院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邱某的涉案房屋被拆迁。其因拆迁事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征收部门拆迁行政行为违法。邱某向征收部门邮寄行政赔偿申请。后,邱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部门拒绝其行政赔偿申请违法。邱某另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问题
就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行政机关拒绝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得提起何种诉讼?
不同观点
甲说:选择说
撤销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系不同的诉讼类型,三者之间关系并非具有绝对排斥性。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提起确认诉讼、撤销诉讼或给付诉讼。
乙说:给付诉讼说
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了取得损害赔偿。为尽快实现诉讼目的,实现司法资源使用的最优化,及时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其可直接诉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转而仅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拒绝行为提起确认诉讼、撤销诉讼。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原则上具有排斥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则上只有一种诉讼类型能达到最有效的法律保护的目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协助当事人找出正确的诉讼类型进行诉讼。赔偿请求人为获得损害赔偿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属于给付诉讼。在赔偿请求人不提起给付诉讼,仅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等行为提起其他类型诉讼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引导其正确行使诉权,直接提起给付诉讼。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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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