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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不当处置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赔偿之诉
破产管理人不当处置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赔偿之诉
2023-11-0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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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破产管理人不当处置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赔偿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22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A、B、C、D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乙为甲公司管理人。A、B、C、D认为,乙以失效的估价报告和司法预估函作为甲公司名下酒店资产的价格评估依据,并且未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即以二年前的拍卖保留价变卖了该酒店资产,未忠实履行职责,导致甲公司财产不当减损,起诉请求判令乙赔偿因未勤勉履责给全体债权人以及A、B、C、D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
债权人能否以管理人处置财产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对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同观点
甲说:监督权说
对管理人财产处置中的不当行为应当通过监督程序解决。由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因此,破产法规定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在债权人会议,同时赋予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务行为予以监督之权,但债权人个人无权直接干涉管理人行使职务行为。
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个人可以对管理人执行职务中的财产处置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管理人处置资产不当时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债权人委员会,个别债权人并无独立的诉权,更不能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本案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乙说:请求权说
管理人处置资产的行为与管理人实施的其他执行职务行为并无区别,若管理人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仍有权主张赔偿。管理人虽扮演“法定受托人”的角色,但仍需对其行为过失承担责任。至于本案管理人在资产处置中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分别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处分财产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并不排斥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两者互为补充。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发挥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与纠错作用,而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则是事后弥补监督机制失效的救济途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明确赋予了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债权人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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