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2023-11-2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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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1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A公司出资修建某工业园区基础设施,B县政府分期偿付建设成本及投资回报。随后,A公司又与甲、乙二人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业园区道路建设工程分包给甲、乙二人。施工过程中,A公司因企业内部原因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该工程停工,甲、乙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要求B县政府在欠付A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甲、乙二人与A公司对工程价款范围分歧较大,甲、乙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工程价款范围进行司法鉴定,后因二人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就诉讼中A公司自认的部分款项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另行主张,但未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或在庭审中明确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就自认工程价款部分向甲、乙二人负担给付责任,并驳回甲、乙二人其他诉讼请求。甲、乙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中包括:一审判决导致其丧失对剩余工程价款的诉讼权利。
法律问题
先行判决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适用?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判?
不同观点
甲说:
应当在先行判决的适用中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义务,明确当事人的申请是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先行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先行判决仅为中间判决,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审理后认为可以先行判决的,在作出判决后应当就剩余部分继续审理,不应驳回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明确请求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另行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该申请究竟是请求先行判决还是主张变更诉讼请求,随后再针对其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判。
乙说: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已经明确其他部分将另行主张,应当理解为其明显具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可不适用先行判决,直接对查明部分进行裁判。一审法院进行终局判决虽有瑕疵,但可以纠正,即将驳回甲、乙二人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撤销即可,并在说理部分阐明理由,以保留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后就剩余款项另行起诉,这种做法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资金困难。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先行判决并非终局裁决,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已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在当事人囿于专业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于诉讼中提交的申请书存在表述不清或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询问,在明确其真实意思后就相应法律效果作出释明,避免仅就字面模糊意思迳行裁判,出现裁判结果与当事人权利处分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可以发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该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先行判决并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做法,使得当事人就该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另诉主张,显属错误。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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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