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会议纪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2024-12-01 21:03
二维码
2

以下内容出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5辑《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

【法律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是否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法官会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