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拆迁合同权利义务范围的界定及解除条件的理解适用

2018-12-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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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拆迁合同权利义务范围的界定及解除条件的理解适用

法理提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有关委托合同的解除条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l款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又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正确理解上述第三项条件,实际上是指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是一般的迟延履行。同时,从委托拆迁的关系上讲.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地下人防工程不属于普通拆迁的范围.只有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地下人防工程方可拆除,因此,因地下人防工程不能拆除,导致委托人受让的土地不能及时开发建设,这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瑕疵,而不是委托拆迁合同中的受托人违约所致。从委托合同的性质上讲,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在一审诉讼之前,受托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拆迁义务,则委托人请求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支持,而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当然,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的,则不能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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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