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4辑

2021-10-31 23:47
二维码
3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答: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凡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一年期满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承担一年期满后的二倍工资,则属于重复惩罚。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劳动合同都尚未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法律性质并不相同,不能同时适用。此外,用人单位不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更大,影响也愈发恶劣,承担更长期限的二倍工资责任具有合理性。否则,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二倍工资规则的立法原意相悖,亦降低了二倍工资规则的威慑力。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则作出裁判:一、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的二倍工资;二、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的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