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从日工资折算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探究日工资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

2018-01-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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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这两个公式可以保证无论加或减得出的当月工资额相同。但是,一则如前所属这样效率低、不经济。二来,这样会出现同工不同酬,同样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请了1天的假,因为月份不同减发工资的额度不同,也就是说在以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内每工作一日所能获得的报酬是随着当月的实际工作日和实际计薪日的不同而在上下波动。以2018年为例,在月工资发放数额恒定的情况下,追求“公平合理”的人,是不是该为2月、4月、6月、9月、12月“多”拿工资而惴惴不安呢?三则,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发基数是按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也就是说1月1日元旦,甲当天应得的工资应该是137.93元,但按上述方法计发少发了7.5元,2月16-18日是春节假期,甲当天应得的工资仍应为137.93元,但按上述方法计发却是多发12.07元。也就是说法定的11个节假日劳动者可得的工资也是随当月的实际工作日和实际计薪日的不同而在上下波动的。这明显有悖于前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的规则。如果按照现行规则确定法定节假日的日工资基数,那么就会使存在法定节假日的月份里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日的日工资数额不同,也违背了疑义者们的公平本意。使用这一公式的结果是使请假和加班少扣或多发工资成了一个“撞大运”式的射幸行为,运气好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赚了,运气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赔了,表面的貌似公平合理,最终产生的结果反而是不公平不合理。

题外话

对于窝台文章里提到的月末入职和月初入职的问题,实务中常见的操作是上半月入职发全薪,下半月入职发半薪,这应该也算是计划经济时代历史传承下来的做法。所以不会涉及到日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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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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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