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1-07-2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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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1〕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应公证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变化,深化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和方式,健全规范价格调整机制,严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供给总量、质量、效率提升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公证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附后),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清单中项目价格各地已经由市场形成的,可继续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各地要根据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情况,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时移出清单,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当地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标准。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三)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定期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求公证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五)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公证费用减免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机制工作,加强统筹领导,密切配合,对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梳理现行公证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倒排时间表、压实责任,保证工作扎实推进。

(二)聚焦重点工作。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等资产价值上升情况,对财产继承、赠与、遗赠、遗嘱,以及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的经济合同等公证服务价格进行重新测算,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新的价格标准,切实将偏高的公证服务价格降下来。

(三)综合配套施策。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要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公证机构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对公证机构特别是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偿,减轻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压力。

(四)做好宣传解释。各地在出台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价格标准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释,增进群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的了解。要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化解价格矛盾。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21年7月22日

附件: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3.证明遗嘱;

4.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5.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1.证明证书、执照;

2.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3.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4.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公证服务及收费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近年来,我委与司法部指导各地,不断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人民群众期盼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部分项目定价方式不够科学,一些从价征收的费用偏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天价”公证收费现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一些收费标准的调整严重滞后;部分公证机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0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研究制定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反复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应公证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变化,深化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和方式,健全规范价格调整机制,严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供给总量、质量、效率提升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方面提出了5项政策措施。一是清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二是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三是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四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五是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对80岁及以上老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减免费用政策。

问:《意见》对社会反映的部分居民房产的公证服务价格偏高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答: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部分与居民房产相关的公证服务收费上涨较快,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天价”收费现象,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办理公证要收费4万多元,引起社会质疑。《意见》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并阶梯递减。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据测算,按此执行后,各地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服务的平均价格将大幅降低,一些房价较高地区的降幅可达到70%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公证收费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问:《意见》对哪些群体的公证服务费用实施了减免政策?

答:《意见》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费用减免政策。要求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问:如何保障《意见》的贯彻实施?

答:为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倒排时间表、压实责任,保证工作扎实推进。二是各地要聚焦重点工作,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等资产价值上升情况,对财产继承、赠与、遗赠、遗嘱,以及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的经济合同等公证服务价格进行重新测算,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新的价格标准,切实将偏高的公证服务价格降下来。三是各地要综合配套施策,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广“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公证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偿。四是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在出台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价格标准时,同步加强宣传解释,增进群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的了解,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化解价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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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