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6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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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不存在   检索义务


    裁判要点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在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并初步证明该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保存后,若被告不能证明其对政府信息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后答复的,则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罗元昌是兴运2 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 年11 月17 日,罗元昌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彭水县地方海事处)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申请的内容为:1﹒公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彭水县港航处)、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2﹒公开下列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兴运2 号在2008 年5 月18 日、2008 年9 月30 日的2 起安全事故及鑫源306 号、308 号、高谷6 号、荣华号等船舶在2008 年至2010 年发生的安全事故。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于2014 年11 月19 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元昌进行答复,罗元昌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 年1 月23 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一是对申请公开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等信息告知罗元昌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对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彭水县法院于2015 年3 月31 日对该案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08 号行政判决,确认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在收到罗元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015 年4 月22 日,罗元昌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由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向罗元昌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 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另查明,罗元昌提交了涉及兴运2 号船于2008 年5 月18日在彭水高谷长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 年9 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乌江彭水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报告》《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关于近两年因乌江彭水万足电站不定时蓄水造成船舶搁浅事故的情况报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乌江彭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的函(渝发改能函〔2009〕562 号)》等材料。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罗元昌仍坚持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 年6 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 号行政判决,驳回罗元昌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罗元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9 月18 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 号行政判决,撤销(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 号行政判决;确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 年1 月23 日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对罗元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罗元昌申请公开彭水县港航处、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属于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属政府信息。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已为罗元昌提供了彭水编发(2008)11 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的复制件,明确载明了彭水县港航处、海事处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罗元昌已知晓,予以确认。罗元昌申请公开涉及兴运2 号船等船舶发生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船舶在内河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为彭水县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对彭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内河交通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职责,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罗元昌提交了兴运2 号船于2008 年5月18 日在彭水高谷长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 年9月30 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相关线索,而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告知罗元昌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仅有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故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 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罗元昌仍坚持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之规定,判决确认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为违法。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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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