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2020-08-10 22:50
二维码
1

↑ 点击上方法眼看天下关注我们

因微信改变推送规则,为保证及时收到推送,请读者点亮本号的星标。具体操作如下,点击标题下方之“法眼看天下”进入公众号信息页,点击右上角“…”,选择“设为星标”。

亲爱的读者,我要送出3个法信全库账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财厅函〔2020〕9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资产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经营的,暂不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清理。对于违规出租出借资产,应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确实难以终止的,到期必须收回。本通知印发后仍然违规出租出借资产的,教育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国家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9日



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民法典学习资料(0717更新)

思维导图|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

聚焦民法典

聚焦民事诉讼证据新规

九民会纪要(通知+全文)  答记者问  九民会纪要思维导图(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九民会纪要对照表(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我们的星球已经启航,欢迎加入

本号已关联“法信智答”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今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读者来稿|出租不动产税收问题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条件
公司设立条件详解

在公众号主页可检索之前推送的推文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