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就“抢方向盘”出台规范性文件

2019-01-11 02:00
二维码
1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七)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二、加强协作配合,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

公安机关接到妨害安全驾驶相关警情后要及时处警,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要妥善保护事发现场,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等视听资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公正审判。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三、强化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案件进展情况。要广泛拓展传播渠道,尤其是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及时通报案件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借助焦点案事件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办案单位要切实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各种有效形式开展以案释法,选择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庭审直播,或者邀请专家学者、办案人员进行解读,阐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要坚持弘扬社会正气,选择及时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见义勇为事例进行褒扬,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2019年1月8日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745页,67万余字。前三章完整目录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原创︱民法典合同编一审、二审稿对照表

原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审、二审稿对照表

原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对照表(附解释全文+答记者问)

原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图

随知电子资料目录

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一)(二)(三)(四)(五)

出租房屋,房东应当关注的十三个问题

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

案例研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回顾︱2018年法律、决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一览

资料︱2018年《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总目录

资料︱2018年《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总目录

资料︱2018年《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选目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短视频常见违规100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热点“五问答”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原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旧对照表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附解读)

原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习图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附解读)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原创︱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原创︱公务员法新旧对照


现行有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7-2018)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性文件2010-2018

2008-2018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


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