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消〔2018〕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委):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提升,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商务厅修订了《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现将《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予以印发,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的通知》(浙工商消〔2011〕2号)同时废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商务厅2018年2月24日
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
序号 | 商品名称 | 整件 三包期 | 部件名称 | 部件 三包期 |
1 | 商品房 |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 |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8年 | |
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2年 | |
2 | 太阳能热水器 | 1年 | 热能板 | 3年 |
3 | 电动助力自行车 | 1年 | 充电电池 | 6个月 |
4 | 电子消毒柜 | 1年 | 集成电路 | 3年 |
5 | 电饭煲 | 1年 | 集成电路 | 3年 |
6 | 燃气灶具 | 1年 | 电子打火部分 | 3年 |
7 | 台式微型计算机 | 3年 | | |
8 | 平板电脑 | 1年 | | |
9 |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含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电子阅读器、电子书等) | 1年 | | |
10 | 电热水器 | 1年 | 集成电路 | 3年 |
内胆(15L以下小厨宝除外) | 5年 |
11 | 胶片照相机 | 1年 | | |
12 | 数码照相机 | 1年 | 随机专用充电电池、存储卡 | 1年 |
13 | 照相镜头 | 1年 | | |
14 | 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 | 1年 | | |
15 | 移动存储器 | 1年 | | |
16 | 行车导航设备 (GPS导航) | 1年 | | |
17 | 家用饮用水处理装置 | 1年 | | |
18 | 水嘴(水龙头) | 1年 | | |
19 | 坐便器 | 1年 | | |
20 | 台盆 | 1年 | | |
21 | 住宅电梯备注说明: 1、消费者有权选择电梯制造企业或购买电梯的开发商中的任何一方作为三包责任主体; 2、仅限住宅楼使用的乘客电梯,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经营所使用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其他类型电梯; 3、有证据证明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所造成的问题,不在该三包范围内; 4、三包期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 5、该三包规定不免除《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制造企业承担的电梯安全责任。 | 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1年或者自出厂发货之日起3年(以先到者为准) | 1、曳引驱动系统(曳引驱动主机、曳引绳); 2、电气控制系统(控制柜内的控制装置和调速装置、门机); 3、安全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夹绳器)。 | 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年或者自出厂发货之日起5年(以先到者为准) |
22 | 电子坐便器(盖) | 3年 | | |
23 |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充电宝) | 1年 | | |
24 | 空气净化器 | 1年 | 电机、集成电路 | 3 |
25 | 行车记录仪 | 1年 | | |
26 | 家用摄像头 | 1年 | | |
27 | 家用除湿机 | 1年 | 压缩机 | 3 |
28 | 空气能热水器 | 1年 | 压缩机 | 3 |
29 | 智能门锁 | 1年 | | |
30 | 按摩椅 | 2年 | 电机、集成电路 | 3 |
31 | 集成灶 | 1年 | 排烟电机、电子打火装置、集成电路 | 3 |
32 | 智能吸尘器 | 1年 | | |
33 | 破壁料理机 | 1年 | 电机 | 3 |
34 | 电动牙刷 | 2年 | | |
35 | 智能手环、手表 | 1年 | | |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11年出台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以下简称“原三包目录”),在过去的七年的时间里为维护我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和消费升级,许多新兴产品和智能产品普遍走入城乡居民家庭,原三包目录已不能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兴产品的不断出现,产品智能化,特别是电子类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并普遍走入城乡居民家庭,对这类产品亟需纳入;二是2011年后国家陆续出台一些商品“三包”规定,与我省原三包目录规定存在重复交叉,不利于实际执行,需要相应修改衔接;三是随着产品技术的进一步提升和成熟,一些产品厂家执行的“三包”保护标准已经高于我省原三包目录规定的保护水平,我省地方三包水平需要相应提高。因此,为更好的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亟需对我省的原三包商品目录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商务主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相应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限、三包责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人大常办函【2017】27号“关于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修订的过程从2017年5月份开始,省工商局对全省近几年12315举报申诉系统数据库中的消费者申诉数据进行了调取、整理,并按照行业分类进行梳理,列出了消费者重点咨询、投诉的商品目录。针对存在的问题,9月底,我局征求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组织对生产企业、大型商场、专业市场、超市、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等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初稿。10月中旬,会同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进行多次调研和意见征求,在以上基础上,省工商局整理形成新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意见稿,并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会同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连续召开了四场三包商品目录修订的座谈会和电梯纳入三包商品目录专题座谈会进行论证,座谈会邀请省人大法工委领导听取专家、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见。2018年1月24至2月2日,通过省工商局官网公告,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四、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本次修订我们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国家和原三包目录没有规定的我们进行增加;二是国家已出台的规定与原三包目录重复的进行删除;三是原三包目录已有规定,但国家没有规定出台的,继续保留。四是原三包目录已有规定,但该商品大幅萎缩或淘汰的进行删除。具体修订内容如下:拟删除家具、家庭装饰装修服务、影碟机、饮水机、轿车、阴极射线管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MP3、MP4、MP5等10种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萎缩淘汰商品;因市场需求,保留商品房、平板电脑、数码照相机、电动助力自行车等20种商品;新增住宅电梯、电子座便器(盖)、空气净化器、行车记录仪等15种商品,新三包商品目录共计35种商品。(详见新《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五、修订后的主要特点修订后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与当前的消费热点进行了有效的对接,对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了进一步明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更相适应。一是“三包”商品目录的种类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出台了部分商品的国家三包,国家三包高于或相同于原三包目录的商品进行了删除,如汽车、家具等商品;对一些市场淘汰或萎缩商品做了删除,如MP3、PM4、MP5等手持视频产品等。同时,新兴产品的不断出现,商品智能化、一体化,特别是电子类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并普遍走入城乡居民家庭,新增了15种商品纳入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二是更加注重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把住宅电梯纳入三包商品目录。重新修订的三包商品目录中我们针对目前住宅电梯安装使用非常普及,全省拥有各类电梯48万部,每天乘坐电梯3亿人次,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将住宅电梯纳入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非常必要,是全国首个将住宅电梯纳入三包商品目录的省份。三是保护水平均高于国家三包商品规定的标准。重新修订的三包商品目录中的35种商品均为未纳入国家三包商品规定的或高于国家三包商品规定标准的商品。六、生效日期本文件自2018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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