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附通知全文)

2018-01-20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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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运行的起点和终点,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银行账户服务高效、便民对促进企业生产、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银行账户服务,近年来在优化单位和个人服务方面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

在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方面,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立足我国国情,顺应银行账户业务创新发展需求,启动个人银行账户制度改革,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兼顾安全和效率为原则,以建立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保护机制为目标,按照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协调的管理思路,构建全新的个人银行账户体系,建立并全面推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陆续印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等。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Ⅱ、Ⅲ类户),根据实名程度和账户定位,赋予不同类别账户不同功能,个人根据支付需要和资金风险大小使用不同类别账户,从而实现在支付时隔离资金风险、保护账户信息安全的目的。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反应良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社会公众开立Ⅱ、Ⅲ类户的意愿较为强烈,开户数量和业务办理快速增长。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充分发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作用,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主要从便利Ⅱ、Ⅲ类户开立和使用着手,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进一步发挥Ⅲ类户在小额支付领域的作用,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缴费业务的主要渠道。

问:《通知》实施后,个人在开立Ⅱ、Ⅲ类户时可享受哪些便利?

答:一是开户渠道多样。《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实现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其他银行则应在2018年底前实现。届时,个人可根据自身使用习惯,在多种开户渠道中选择便捷渠道开立Ⅱ、Ⅲ类户。

二是开户手续简化。《通知》明确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在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同时,大幅提升开户体验。

问:《通知》如何着重便利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

答:当前,移动支付小额化、高频化特征明显,个人对移动支付的使用便捷度要求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推动Ⅲ类户成为个人移动支付的主要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移动支付特点的银行账户,《通知》在坚持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保障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开展Ⅲ类户业务创新。

账户开立方面,在确保实名制底线的前提下,大大提升Ⅲ类户的开户便捷性。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可暂缓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即可开户。只有当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银行才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账户使用方面,在满足反洗钱、反诈骗要求的前提下,放宽Ⅲ类户的使用限制。一是非面对面线上开立Ⅲ类户能够接受非绑定账户入金,以满足个人之间小额收付款、发放红包、与个人支付账户对接、银行或商户小额返现奖励等场景需求。二是Ⅲ类户账户余额从1000元提升为2000元。据测算,2017年,银行卡跨行交易(剔除房产、汽车、批发、投资理财等大额消费行业类别)单笔2000元以下的笔数约占81%,提升Ⅲ类账户余额上限至2000元可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日常小额支付需求。三是允许银行向Ⅲ类户发放本行小额消费贷款并通过Ⅲ类户还款,鼓励银行基于Ⅲ类户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设计和功能组合。四是将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年累计限额从原10万元下调为5万元,更好地平衡安全和效率的关系,一方面满足小额支付需求,另一方面符合Ⅲ类户定位。

问:《通知》进一步放宽Ⅲ类户开立和使用管理后,如何防范其被用于诈骗、洗钱犯罪等?

答:为方便Ⅲ类户的使用,《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其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社会公众可以便利地通过各种电子渠道非面对面线上开立Ⅲ类户,并通过Ⅲ类户转账、消费。但与此同时,Ⅲ类户的风险也同步增加,尤其是在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情况下,Ⅲ类户被不法分子冒名开立,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风险也同步提升。为此,《通知》采取了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将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的日累计限额从原5000元下调至2000元,年累计限额从原10万元下调为5万元,通过控制Ⅲ类户支出额度,确保风险相对可控。

二是规定非面对面线上开立的Ⅲ类户通过绑定账户入金后,才可接受非绑定账户入金,以此方式确认绑定账户实际控制人与Ⅲ类户开立人为同一人,防范不法分子通过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后冒名开立。

三是规定同一家银行通过线上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开立多个此类账户变相扩大Ⅲ类户的转账限额,将Ⅲ类户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等。同时,规定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人开立Ⅱ、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这样规定既有原则,易于风险控制,又便于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问:为什么《通知》要重申Ⅱ、Ⅲ类户与支付账户的出入金关系?

答:现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制度对Ⅱ、Ⅲ类户与支付账户之间的出入金管理作出了较为严格规定,即非面对面线上开立的Ⅱ、Ⅲ类户可以向支付账户出金,未用完余额可从支付账户退回,但Ⅱ、Ⅲ类户不能直接从支付账户入金。主要原因是,支付账户的实名程度相对不高,且支付账户出入金对象不受限,如允许支付账户与线上开立Ⅱ、Ⅲ类户之间任意转入、转出资金,不利于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利于保护绑定Ⅰ类户以及Ⅱ、Ⅲ类户资金安全。为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防范风险,《通知》进一步重申将支付账户作为非绑定账户管理,即支付账户不能直接向线上开立的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1个Ⅲ类户除外。

问:个人可如何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来管理资金?

答:人民银行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分层、分类地使用账户,为个人建立资金防火墙,有效地保护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形象地说,三类银行账户就像是人们3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

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

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是目前银行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包括免密交易业务等。

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问:个人如何通过Ⅱ、Ⅲ类户进行移动支付?

答: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移动支付通过技术创新,深入渗透到日常消费领域,通过与应用场景的紧密结合、便捷的支付流程和良好的客户体验,使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使用度、信任度和接受度不断增加。个人可以将Ⅱ、Ⅲ类户运用在移动支付中,采用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创新技术使用移动支付。个人还可以将Ⅱ、Ⅲ类户绑定支付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快捷支付业务,满足小额、高频的支付需求,保障个人资金安全。

问:《通知》如何要求银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答:为便利个人使用银行账户办理转账、消费、缴费等业务,《通知》要求银行主动采取措施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服务。

一是拓展开户渠道。《通知》要求,除银行柜台外,银行接触客户的所有渠道,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等,均提供Ⅱ、Ⅲ类户开户服务。

二是优化开户流程。《通知》规定,在个人已经登陆本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经过身份验证的情况下,银行要探索对Ⅱ、Ⅲ类户采取“一键开户”服务模式,无需重复填写身份信息等。个人开立Ⅲ类户的,可以先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账号等必要信息,即可开立账户使用,待达到一定使用金额时再补充相关资料。

三是开展基于Ⅱ、Ⅲ类户的业务创新。《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四是加强Ⅱ、Ⅲ类户宣传。《通知》要求,银行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立和使用Ⅱ、Ⅲ类户,加强Ⅱ、Ⅲ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Ⅱ、Ⅲ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Ⅱ、Ⅲ类户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


(一) 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 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 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 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 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二、关于Ⅱ、Ⅲ类户使用要求


(一) 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二) 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三) 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本通知印发之日前,银行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的Ⅲ类户,个人已通过绑定账户向该Ⅲ类户转入资金的,经本人同意后,银行可为该Ⅲ类户开通非绑定账户入金功能,账户限额按本通知管理。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新开立的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Ⅲ类户,可按照原限额管理。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五) 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Ⅲ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六) 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三、其他要求


(一) 银行应当充分认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对改进个人银行业务的意义,创新账户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切实引导个人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加快系统改造,积极推动Ⅱ、Ⅲ类户业务发展,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三)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立和使用Ⅱ、Ⅲ类户,加强Ⅱ、Ⅲ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Ⅱ、Ⅲ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Ⅱ、Ⅲ类户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 银行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五) 银行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等制度要求,加强Ⅱ、Ⅲ类户和绑定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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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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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