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8号:朱永海要求撤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出警经过》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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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28号:朱永海要求撤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出警经过》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9月11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出警经过   权益影响   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1﹒当事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判定。

    2﹒公安机关在处警时出具的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出警经过》,其性质为公安机关履行处警职责过程中对发生事情经过的记载,不具有可诉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基本案情

    吴文松系原告朱永海雇工。2015 年5 月21 日,经吴文松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黄桷派出所向吴文松出具《出警经过》。该《出警经过》载明:2015 年5 月21 日14 时许吴文松到派出所报称,因自己不愿意搬出修理厂宿舍被伍志颖打了。接到报警后民警与吴文松一道到修理厂,经了解系去年8 月吴文松在修理厂上班时受伤要求老板解决一直未果,因吴文松受伤后未上班,现老板多次要求吴文松搬出宿舍,吴文松一直不搬,伍志颖便将吴文松的东西从宿舍内搬了出来,在搬的过程中吴文松进行阻挡并与伍志颖发生拉扯,现场工作人员证实没有人打吴文松,只是将他拉开,民警告知吴文松如系工伤可向劳动部门或法院申请仲裁。后吴文松以该《出警经过》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永海等人连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朱永海认为该《出警经过》中阐述的“……在修理厂上班时受伤要求老板解决一直未果……”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其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出警经过》。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 年11 月30 日作出(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54 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朱永海的起诉。一审宣判后,朱永海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5 月24 日作出(2016)渝01 行终114 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朱永海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向案外人吴文松出具的《出警经过》。经审查,《出警经过》载明的内容是北碚区分局民警在履行出警职责过程中对发生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非北碚区分局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且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渝高法〔2018〕30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陈雪琴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等3个案例(参考性案例29号、30号、31号)作为第十四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