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32号:顾靖盗窃案

2021-08-08 23:21
二维码
13
  • 参考性案例32号:顾靖盗窃案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刑事   盗窃罪   虚拟财产   游戏金币   出售牟利


    裁判要点

    采取非法手段,侵入游戏公司的数据管理服务器,窃取游戏金币、装备等虚拟财产,出售并牟利,系一行为侵害数法益,可能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盗窃罪。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样态与行为时对法益侵害的严重性,是对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若侵入、窃取和破坏行为对计算机系统、游戏的正常运行、游戏软件完整性、游戏者游戏时的体验造成重大影响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否则,若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刷游戏金币并出售牟利等行为,侵害的是游戏公司的财产性权益,而对网络游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影响不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公司)系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人顾靖原就职于盛趣公司系统工程岗位。2014年11月,盛趣公司欲与被告人顾靖解除人事关系,通知其在家等待办理离职手续。其间,盛趣公司解除了被告人顾靖修改游戏金币等管理操作权限,并限制其使用公司电脑。

    2014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顾靖至盛趣公司办公楼整理个人物品时,利用其原先的办公电脑,登录公司维护的 “龙之谷”游戏数据库服务器,在该服务器上增加了其暂住处的电脑网络IP远程维护地址。嗣后,被告人顾靖于2014年11月20日、26日、29日先后3次在其暂住处通过本人电脑远程登录 “龙之谷”游戏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直接修改“龙之谷”游戏数据库服务器内其先行注册的共计24个账号的游戏金币数量与游戏角色等级。其后,被告人顾靖将修改数据获得的游戏金币在“5173.com”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9,775元。

    2014年12月19日,在盛趣公司调查“龙之谷”游戏数据异常期间,被告人顾靖主动至该公司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顾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顾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顾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88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顾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移动硬盘一只予以没收,调取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顾靖犯罪行为的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靖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刷游戏金币并出售牟利的行为,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应当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三种情形来看,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相应操作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方式均要求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方构成本罪,而且该罪的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刑法的立法目的、体系以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等方面考量,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相应操作也应达到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程度方构成本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顾靖的行为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或者正常运行,对其他游戏玩家的使用亦不产生影响,故不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靖虽然与盛趣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正式结束人事关系,但是在2014年11月14日前几天,盛趣公司已经不给被告人顾靖修改游戏金币等操作权限,不让其用公司电脑,让其在家等待办理离职手续,在实质上被告人顾靖已经不具有相关职权,其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顾靖窃取游戏金币并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关于本案的定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靖非法占有的游戏金币是虚拟财产,当时并不存在,并非盛趣公司已有的财产,故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金币虽然是一种虚拟财产,但是其在网络游戏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一般情况下,游戏玩家要取得游戏金币除了要花费时间、精力外,还要支付购买游戏点券的费用、上网费等,且该游戏金币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易,故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此外,游戏金币可以通过运行游戏软件赢取、兑换、支付对价向公司或者其他游戏玩家等购买以及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本案中,被告人顾靖非法占有的游戏金币并非通过上述合法途径,其私自登录“龙之谷”游戏服务器并直接修改“龙之谷”游戏数据库服务器内其先行注册的共计24个账号的游戏金币数量而新增的游戏金币的所有权仍应属于盛趣公司。综上,被告人顾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游戏金币并出售,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定性应认定为盗窃罪。

    另,被告人顾靖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靖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顾靖可以宣告缓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俊、白艳利、陆燕芳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