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39号:重庆普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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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39号:重庆普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0年9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 高速公路行走 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进入不属于合理路线的高速公路行走,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4日,原告重庆普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公司)承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发包的PM33碎解上料车间链板机制作防尘棚1.2米下防撞墙工程。2017年6月2日,第三人周万琴到该工程从事杂工工作。2017年6月9日17时30分,周万琴下午下班后搭乘他人摩托车到原仁沱老桥处监测站后下车进入G5001绕城高速公路,在应急车道上行走。18时左右,左其群所驾驶的车辆与位于应急车道内的周万琴发生碰撞,造成周万琴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同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周万琴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但左其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于周万琴,故认定周万琴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4月9日,周万琴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普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周万琴到普泰公司务工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周万琴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随后,周万琴向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津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普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江津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津人社伤险认字〔2018〕12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周万琴同志于2017年6月9日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由普泰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普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津人社伤险认字〔2018〕12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另查明,周万琴从工作地点到住所地除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外,还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渝0116行初202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津人社伤险认字〔2018〕12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宣判后,第三人周万琴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渝05行终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应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应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事件上应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本案中,周万琴的受伤符合时间及事件要件,但对于空间要件即是否符合“合理路线”存在争议。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道路,周万琴事故现场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涉及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规定,高速公路是行人禁止行走的路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以及行人人身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不能作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周万琴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线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路线”,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