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40号:顾军、王叶萍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复议决定法定职责违法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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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40号:顾军、王叶萍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复议决定法定职责违法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履行职责   层级监督   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确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顾军、王叶萍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果树队54号的房屋被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马复决(2014)50号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行复(2015)49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违法,并责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上述三份规范性文件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法作出处理。2017年5月22日,顾军、王叶萍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提起申请,要求其于60日内履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其至今未作任何处理。后顾军、王叶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皖05行初113号行政裁定:对顾军、王叶萍的起诉不予受理。顾军、王叶萍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皖行终89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特别是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不可争力,这种不可争力类似于司法判决的既判力。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可争力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得到执行的问题。本案中,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是否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下级行政机关是否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如果下级机关不执行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体现的是内部行政关系,受行政监督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蒈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和制约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寻求救济,而非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顾军、王叶萍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周辉   陈默   姜明

    编写人:姜明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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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