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第98号: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与怀远县永裕油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案

2021-08-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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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执行裁判/追加申请执行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债权转让


    裁判要点

    因海上油污污染救助产生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并出具权利转让同意书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向申请执行人理赔后获得的民事权利无需再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即可视为受让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原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的申请,在执行程序中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即为其赔付金额。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怀远县永裕油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公司)所有的“山宏12”轮船舶在长江常熟段水域发生沉没溢油事故,大量溢油扩散漂移至上海崇明水域,造成水域、岸线、滩涂等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上海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阳公司)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指示进行清污,产生相关费用,遂诉至上海海事法院。2016年4月13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2016)沪7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确认永裕公司应向夕阳公司支付清理油污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301,7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永裕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16年9月18日,夕阳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沪72执441号。因执行中未发现永裕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该执行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17年1月13日,夕阳公司向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递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补偿申请书。同日,夕阳公司出具权利转让/授权委托同意书。同意书中载明,夕阳公司承诺自收到赔偿或补偿之日起,同意在取得赔偿或补偿金额范围内将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理赔中心。2017年7月6日,理赔中心出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决定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山宏12”轮沉没溢油事故,理赔中心先行赔付夕阳公司在船舶油污事故中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469,419元。2018年4月16日,理赔中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夕阳公司支付赔付款469,419元。后理赔中心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追加其为(2016)沪72执441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沪7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一、追加第三人理赔中心为(2016)沪72执44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二、第三人理赔中心在(2016)沪72执441号案中的债权数额为469,419元。

    永裕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沪执复52号执行裁定:驳回永裕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海事法院(2019)沪72执异21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理赔中心为申请执行人。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在永裕公司造成水上油污事故后,夕阳公司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指令进行油污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由侵权方永裕公司承担。在夕阳公司起诉永裕公司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夕阳公司即依法获得对永裕公司的金钱债权。在夕阳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永裕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夕阳公司有权将该债权进行转让。其次,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确保一旦发生水上油污事故,能得到专业公司的及时清理,促进海上运输业健康发展,专门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夕阳公司在未获永裕公司赔偿的情况下,向理赔中心申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并出具权利转让同意书,在理赔中心依照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向夕阳公司理赔后,即视为受让了夕阳公司对永裕公司的债权。虽然权利转让同意书载明在夕阳公司取得赔偿或补偿金额范围内将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理赔中心,由于夕阳公司申请基金理赔的时间在其起诉永裕公司之后,该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因而理赔中心无需再次通过起诉永裕公司的诉讼方式来获取债权,否则既增加理赔中心的讼累,也浪费司法资源。第三,原申请执行人夕阳公司在出让债权后,对将理赔中心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不持任何异议,而且追加理赔中心为申请执行人并不额外增加被执行人永裕公司负担,对该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方面并无实质影响。最后,理赔中心在对夕阳公司进行理赔后,依照夕阳公司出具的权利转让同意书,在其支付给夕阳公司赔付款的金额范围内受让夕阳公司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该部分债权为永裕公司应向理赔中心支付的金额。人民法院根据理赔中心的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加便利于保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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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