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姚德富、姚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8-0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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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2007)周刑初字第45号(2007年7月12日)


    案情

    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德富,男,62岁,汉族。2006年4月29日至2006年5月13日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户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06年7月18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兵,男,34岁,汉族。2006年4月30日因妨害民事诉讼被户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06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字(2007) 2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姚德富、姚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1日,户县人民法院根据姜淑芳的申请,以(2005)户法执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姚德富位于户县药材公司北街家属楼2号楼一门二楼东户的三室一厅住房诉前保全查封。送达裁定书时,被告人姚兵在场并知晓查封之事。2005年3月21日、7月28日户县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5)户民初字第359号、360号、(2005)西民三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姚德富分别给付张宝丽、张宝萍、姜淑芳人民币3万元、1万元、3.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宝丽、张宝萍、姜淑芳向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8月15日,户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姚德富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5年8月18日履行义务。姚德富未主动履行。2005年10月10日,户县人民法院以(2005)户法执字第673号、674号、675号民事裁定书对姚德富名下户县药材公司北街家属楼2号楼一门二层东户三室一厅住房予以查封。2005年11月14日,户县人民法院向姚德富送达房产估价报告书。姚德富对该报告提出异议。2006年1月9日,被告人姚德富、姚兵经过协商,姚兵受姚德富委托,以买车为由,以被查封的房产作抵押,以姚兵名义向户县甘亭信用社贷款10万元,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06年4月29日,户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对姚德富司法拘留15天,以姚兵妨害诉讼为由对其司法拘留15天。


    审判

    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德富、姚兵明知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姚德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又与被告人姚兵合谋变相变卖被法院裁定查封的执行财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姚德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姚兵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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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