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行例第6号:佛山市欧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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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特征性描述/不予提供/信息不存在/充分检索义务


    裁判要点

    申请人在不知晓文件名称、文号的情况下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其提出的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掌握,行政机关如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提供的,应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如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703号行政判决(2020年9月15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佛山市欧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孚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海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南海区政府于当日收到申请后,于同月21日向欧孚公司出具了南公开〔2019〕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24号告知书》),告知“经审核,以,罗村上柏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查询,无该项目的相关征收信息。建议你单位明确相关地块的四至红线范围(标注坐标及坐标系)、或批文号、土地证号、地号等信息描述,再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你单位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欧孚公司已于同月25日收到该告知书。同年7月26日,欧孚公司再次向南海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申请人生产经营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具体地理位置见后附地理位置图),因该区建设项目的进行将申请人厂房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并附上四张由其法定代表人宋志伟编辑的网络地图,地图上已标注目标地块的经度和纬度坐标数据。南海区政府于同月31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同年8月5日作出南公开〔2019〕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30号告知书》),告知:“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自制地图并非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制作,既不符合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该地图坐标也无法有效开展检索工作;而以,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并无该项目的相关征收信息。同时,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5日就同一内容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机关亦作出南公开〔2019〕24号予以答复。你单位在未补充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公开,本质上构成重复申请。如你单位仍基于相同事实就上述内容再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本机关将不再重复处理。”欧孚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当日受理,并向南海区政府发出佛府行复〔2019〕270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佛山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佛府行复〔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70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30号告知书》。欧孚公司和南海区政府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10月8日收到该决定书。欧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70号复议决定书》;2.撤销南海区政府作出的《30号告知书》,并责令南海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粤06行初175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公开〔2019〕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二、撤销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行复〔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由南海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宣判后,南海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粤行终70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南海区政府对涉案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据此,申请人在不知晓文件名称、文号的情况下,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为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欧孚公司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生产经营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相工业区(具体地理位置见后附地理位置图),因该区建设项目的进行将申请人厂房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并附标注目标地块经度和纬度坐标数据的自制地图。欧孚公司在不知晓征地相关文件具体名称和文号的情况下,已尽其可能对申请信息的特征进行了描述,该描述已清晰指向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地块的相关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南海区政府作为该区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掌握其行政辖区内涉及罗村上柏工业区地块相关征地信息或用地信息,其本应以该地块为线索进行全面检索,或可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涉案地块是否存在被征用的信息,现其仅以“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但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据此,南海区政府作出《30号告知书》答复欧孚公司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均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认定为违法。原审法院判决撤销《30号告知书》及《270号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由南海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正确,予以维持。


    (合议庭成员:林劲标、郭琼瑜、戴剑飞)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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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