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安(香港)广播影视学院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1-08-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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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长国土监字(2005)第1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年11月16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执审字第06号行政裁定书(2006年8月23日)


案情

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卫旭峰,局长。

被申请人:西安(香港)广播影视学院。

法定代表人冀秦,院长。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的内容:

申请人经查:被申请人于2005年6月22日与长安区杜曲镇寺坡村委会签订了面积为134.28亩的租地协议,截止申请人调查之日,被申请人已实际圈占该村委会耕地135.75亩,毁坏耕地7.9亩建设教学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伍万贰仟柒佰元整(52700元)。上述罚款限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审判

长安区法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未经批准圈占长安区杜曲镇寺坡村土地135.75亩,毁坏耕地7.9亩建教学楼,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给被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又于2005年11月1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长国土监字(2005)第1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被申请人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安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其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长国土监字(2005)第1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不准予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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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