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18〕5号 关于刑事司法中应用电子印章、签名和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8-01-12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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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

印发《关于刑事司法中应用电子印章、签名和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刑事司法中应用电子印章、签名和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刑事司法中应用电子印章、签名和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推进刑事司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政法机关刑事司法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全省国家安全机关通过办案信息系统办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执法业务时,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制作的法律文书和相关电子证据材料,与传统加盖实体印章、当事人签名和按捺指印的纸质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各司法机关应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是指通过提前采集单位、部门实体印章印模和司法人员的签名并转化成电子数据保存在信息系统中,司法人员在使用办案信息系统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办案、审核审批和签发权限制作、呈批审核、审批、签发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经过身份识别认证,在电子版本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中加载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反映法律文书制作单位、制作人、审核审批人、签发人等信息。

三、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报案人、被害人、证人等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员,在司法人员使用相关办案信息系统制作电子笔录、有关文书等材料后,经当事人核对确定准确无误,使用专用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设备,在电子版本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上签名和捺印指纹,信息系统以数据形式加以保存。

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应当在录音录像等监控条件下进行,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步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具有不间断性且由办案单位按规定期限保存,各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调取,必要时应当随案移送。

四、各司法机关要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应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等技术,确保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被盗用,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由系统数据生成机关负责。

五、需要对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的真实性、合法性鉴定时,数据制作和保存机关应当配合并提供系统原始数据文件和相关系统日志。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启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3号)同时废止。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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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