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18〕 20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01-2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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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司〔2018〕 20 号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法律授助值班律师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面向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开展无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邀参与新收押人员的入所教育,讲解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和诉讼引导,包括告知咨询人涉嫌罪名、量刑情节、诉讼程序、庭审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指导咨询人是否提出上诉、提出再审或申诉等。

(三)引导和帮助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名义初审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四)提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指导程序选择、帮助刑事和解调解等法律帮助。

(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代理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申诉、控告。

(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还应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七)其他适合由值班律师履行的职责。

三、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以下支持:

(一)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值班律师提供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建立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流程,组织、安排在押人员获取法律帮助并负责安全管理。

(三)收集在押人员法律需求,定期汇总后转交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向驻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向在押人员转交法律援助文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承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按要求悬挂工作站标牌,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识,在显要位置公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清单、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当日值班律师信息、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电话等内容,放置法律援助申请表格、宣传资料等材料。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负责提供合适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提供停车、就餐、出入等工作便利。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地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有关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协调。

八、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以下业务管理和指导:

(一)实行值班律师名册制。遴选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分别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协商后,建立值班律师名册,确定符合工作需要的值班模式。向未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民检察院提供值班律师名册或者人员信息。

(二)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工作台账。编印值班律师工作手册,提供法律援助统一格式文书,定期整理统计汇总值班律师办公室记录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事项。

(三)对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等信息。

(四)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五)根据实际需要,指派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向相应的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

九、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

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初步判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十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规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十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五不准”工作纪律:不准违反看守所工作规定会见在押人员;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准误导当事人进行违法信访或不当诉讼;不准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有偿律师;不准对咨询的问题敷衍塞责、态度冷漠。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总结并不断提升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对律师在值班律师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十四、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十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照执行《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浙司〔2012〕17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浙司〔2015〕49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浙司〔2016〕58号)三个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及运行,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十六、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实施意见中公安机关的规定。

十七、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8 年1 月25 日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