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

2022-03-2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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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简单以一般财产契约的等价有偿原则来衡虽和规范。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一般财产合同所产生的债的效力不同,其效力规则具有特殊性,应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调整,约定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权利的变动,即直接具有物权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夫妻财产制选择约定和婚内其他财产约定。婚内其他财产约定只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更不具有对未来夫妻财产关系的约束力,它只是夫妻之间从事的一般意义上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基本性质是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该约定属于婚内其他财产约定,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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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