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2023-08-1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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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A银行与B公司存在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综合授信合同》,A银行给予B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B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B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发生纠纷,被诉至C法院。C法院根据原告诉请,查封了B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在C法院分别向房屋登记部分和土地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A银行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因A银行不知晓房产和土地已被查封,根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发放部分贷款。’其后,因B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A银行诉至D法院,诉讼中,A银行与B公司就借款纠纷争议不大,但D法院在判决最高额抵押权时,就A银行在房屋、土地被查封后放款部分,是否属于A银行最高额抵押权受保护的债权,产生争议。

法律问题

最高额抵押财产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不同观点

甲说:主观说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人民法院在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不意味着马上发生全部对世效力。特别是对于抵押权人,在其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不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如果直接认定对其发生查封效力或债权确定效力,则有违程序原则,可能造成其权利受损。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事实不知情,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最高债权限额以内发生的债权,仍然属于受担保的债权。

乙说:客观说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时确定,不以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时为准。最高额抵押属于法定要件的担保方式,由登记机关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只要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此时即产生债权扩大的阻却效力。至于抵押权人,应对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在每次发放贷款时,均应审查抵押物状态。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发生效力后,抵押权人疏于审查,造成己方其后发放贷款部分不能被抵押权保护,应自行承担疏忽后果。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再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人民法院虽然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且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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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