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何予以采信

2018-12-1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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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何予以采信

法理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是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何予以采信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经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借助各种科学仪器和设备,进行分析、鉴别作出的,因此,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知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亦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人民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征,听取双方当事人异议和理由,对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依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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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