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联合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2018-12-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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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联合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法理提示:

本案当事人将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内容的协议冠名为《联合开发协议书》。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对这类情况,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实际内容认定合同性质。另外,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即转让人应当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亚龙公司向辽经贸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但直到一审期间仍有部分土地未取得使用权,故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无效。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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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