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

2016-09-3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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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关于离婚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叶某所持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已经确认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对本案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应当具有预决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直接将夫妻一方对外所付债务的法律文书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人的举证责任,诸如证人出庭、汇款交易记录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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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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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