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2辑

2021-06-3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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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实践中,在确定少分或不分的数额时,是针对夫妻财产总额,还是仅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

答:法律规定的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少分或不分把握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92条在承继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了“离婚时”的表述,也即上述行为不限于离婚时,也包括离婚之前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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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