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

2016-09-3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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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针对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订约意思表示及引起借贷关系生效的借贷事实进行举证。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债权人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债务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付款凭证仅能证明债务人收款事实,但该收款事实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人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许多当事人直接拿货款或往来款作为借款起诉,将会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对其抗辩无需举证,对于债权人无法举证借款合意的情形,法院可以向债权人释明按不当得利起诉,只要收款事实确定,在债权人按不当得利起诉时,债务人必须举证其收款的事由,举证责任依然由债务人承担。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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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