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2016-05-3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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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问: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还是需要适用法院地法律?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主要是指判决离婚的应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诉讼由中国法院审理,则是否离婚需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判断,即需要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涉及夫妻人身关系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则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本书研究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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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