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9辑

2018-12-0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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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案情简介

A轧钢厂向某银行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后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通知了A轧钢厂,B公司随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其子公司C公司,但B公司未向A轧钢厂通知该债权转让事宜。因A轧钢厂未归还债务,C公司凭B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A乳钢厂清偿到期债务。

争议焦点:在债权转让人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的主体应当为债权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人没有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受让人为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理由:

从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义分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确定为债权转让人。但仅将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限定为转让人过于狭隘。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因不清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已经达成转让合意而误为清偿。因此,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

转让人或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是否须在提起诉讼前通过一定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抑或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法院依法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方式,能够保证债务人获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不应排除受让人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并经由法院送达起诉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该方式对债务人权利并未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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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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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