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1〕20号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12-2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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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院(××××)……执……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对下列情况进行公示:冻结被执行人×××(证件种类、号码:……)持有×××……(股权的数额),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在你局职权范围内,不得为被冻结股权办理      等有碍执行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冻结需求,载明具体的协助执行事项)。

  ××××年××月××日

  (院印)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回执)

×××人民法院:

  你院(××××)……执……号执行裁定书、(××××)……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局处理结果如下:

  已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院冻结股权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在我局职权范围内按照你院要求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

  ××××年××月××日

  (公章)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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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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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