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新冠病毒疫情中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

2020-02-0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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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封锁疫区

法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决定主体根据封锁范围的大小不同而不同:(《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第2款)

(一)国务院

  1.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

  2. 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3. 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

  4. 封锁国境。

(二)省级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乙类甲管,所以可以采取疫区封锁措施。但由于尚未看到有宣布疫区的相关公告,目前各地自行进行的封锁不属于法定的疫区封锁。

八、交通卫生检疫

法律各地,发生甲类传染病时,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18条)

实施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检疫的对象为: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18条)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各地普遍实施了交通卫生检疫。

九、征用

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政府可以实施临时征用。具体实施主体根据征用范围大小的不同而不同:(《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

(一)国务院

  1. 全国范围;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

临时征用的对象为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另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第1款)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中,发生的几起口罩征用事件,引发了舆情。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